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提示,桂東電力(600310)虛假陳述投資者索賠案在法院啟動普通代表人訴訟后,訴訟時效將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中斷,投資者將獲得更長時間的可索賠機會,具體以司法解釋規定為準。(許峰律師專欄)
2024年7月31日,桂東電力(廣西能源(維權),600310)公告收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應訴通知書》[(2024)桂01民初198號]等法律文書,原告王某等10名自然人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向廣西能源、秦某等8名被告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要求廣西能源賠償損失合計人民幣142,306.91元,秦某等其他7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廣西能源在7月31日的公告中同時提示,原告申請的訴訟方式為人數不確定的普通代表人訴訟,但目前法院尚未作出明確書面表示,后續以法院書面公告為準。本公告披露前,除本次訴訟外,共有20名投資者分別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就其投資損失等進行賠償,涉及標的金額合計123.25萬元。
2023年1月5日,桂東電力公告,收到證監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桂東電力違法事實如下:
一、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二、2020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錯報。
桂東電力2020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錯報,對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潤筑邦、廣東桂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的貿易業務多記營業收入3,286,194,800.58元,多記營業成本3,286,194,800.58元,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的28.95%、30.16%,構成虛假記載。2020年年度報告已對上述數據進行了調整。
許峰律師認為,綜合以上違法事實,在2020年4月15日到2022年1月6日之間買入桂東電力股票及債券,并且在2022年1月6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及債券的投資者,目前還可發起索賠。(廣西能源維權入口)
除了桂東電力投資者可能啟動代表人訴訟,許峰律師代理的宏達新材(維權)(002211)虛假陳述引發的投資者索賠案也還在繼續推進,前期部分案件已獲上海金融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開庭安排。律師團隊同步還在繼續推進后續案件的立案工作,還在繼續接受其他投資者的索賠委托。
此前2023年4月11日,宏達新材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宏達新材違法事實如下:
一、宏達新材未按照規定披露實際控制人。
二、宏達新材2019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利潤
2019年度,宏達新材通過專網通信業務合計虛增收入24,654.98萬元、成本21,683.1萬元,虛增利潤總額2,971.88萬元,占宏達新材當期年報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38.93%;2020年度,宏達新材通過專網通信業務合計虛增收入48,900.38萬元,成本38,555.63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0,344.75萬元,占宏達新材當期年報披露利潤總額的146.09%(占更正后利潤總額的151.08%)。
三、宏達新材2020年年報未計提商譽減值,虛增利潤
2019年10月,宏達新材以2.25億元價格現金收購上海觀峰100%股權。收購時,管理層對未來的盈利預測僅基于上海觀峰收購時的貼片業務。從2020年開始,為掩蓋商譽存在明顯減值并完成對賭業績,楊鑫提議并由隋田力決定,在上海觀峰開展大規模的組裝業務。宏達新材2020年末在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時,相關資產組未來現金流除貼片業務外,還包含大量引入的組裝業務,認定的資產組與商譽初始確認時認定的資產組(僅包含貼片業務)不一致,涉嫌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八條規定,導致公司未計提商譽減值,虛增利潤7,580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07.05%(占更正后利潤總額的110.70%)。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認為,綜合以上違法信息,根據證券法規定,在2020年4月7日到2022年1月11日之間買入宏達新材股票,并且在2022年1月11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目前還可發起索賠,但訴訟時效所剩不多,“過期作廢”。(宏達新材維權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立場。許峰律師,2008年起律師執業,執業服務范圍涉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欺詐領域索賠代理。十幾年來已代理近兩百只股票的投資者勝訴或調解獲賠,同期還在代理訴訟時效內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賠案件,部分也已有勝訴以及調解獲賠先例。執業證號:13101200810965495)